中國商標申請及后續(xù)程序官方講解視頻系列-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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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三答辯時提供的使用證據(jù)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商標可以使用在商品、商標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使用在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有效的使用證據(jù)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點應當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主體。使用主體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和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第二點應能顯示出使用的客體,使用客體應為核定使用的商標標識,并且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
 
第三點應使用在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第四點應在商標法效力所在地域范圍內使用。
 
在撤三答辯時,哪些證據(jù)不能被采納為有效的使用證據(jù)
 
如果單獨提交下列證據(jù)將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jù)
 
一、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xié)議、合同。
 
二、只有書面證言。
 
三、難以識別是否經(jīng)過修改的物證、視聽材料、網(wǎng)站信息等。
 
四、單純提供實物與復制品
 
哪些特殊情形,可以被采納為連續(xù)三年不適用的正當理由
 
第一種不可抗力,如遭遇自然災害、火災等注冊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第二點政府政策性限制,主要包括對商品生產(chǎn),銷售的限制以及注冊人經(jīng)努力無法改變的政策性文件或要求。
 
第三點破產(chǎn)清算,經(jīng)法院裁定進入破產(chǎn)清算程序后對企業(yè)的運營將產(chǎn)生較大影響。
 
第四點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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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6-01 閱讀: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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