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利申請途徑

1) 巴黎公約途徑: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巴黎公約關于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在任一成員國提出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后,再向其它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可以享有12個 月的優(yōu)先 權,對于外觀設計申請,可以享有6個月的優(yōu)先權。在此期間內有關該申請的任何公開或使用等,不影響該申請的新穎性。
2) PCT途徑:
專利合作條約英文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采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
PCT并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xié)議。目前已達178個。按照PCT的規(guī)定,在任何一個PCT成員國提出的一項專利申 請,可以視為在指定的其它成員國同時提出了 申請。實現了一國申請,多國有效。PCT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國際階段進行受理、公布、檢索和初審,國家階段由具體的國家局進行審查和授權。一項PCT申請進入具體 國家階段的時間為自申請日起30個月內。這樣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得到多國(一般為5個以上)保護時,利用PCT途徑是很適宜的。因為通過PCT途 徑僅需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一份國際申 請,免除了分別向每一個國家提出國家申請的麻煩,并且有更多時間來考慮最終要進入哪些具體國家。外觀設計不適用PCT途徑。 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所提及的現有技術資料,對本發(fā)明的專利性(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判斷,并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 (如果必要的話),然后決定 是否進入國家程序。
3) 優(yōu)先申請條件:
不要求優(yōu)先權直接向該外國提出申請,另外某些國家或地區(qū)并非巴黎公約和PCT的成員國,只能依其國家法的要求提出專利申請,如中國臺灣不是PCT成員國。
4) 通過地區(qū)條約《授予歐洲專利公約》申請歐洲專利:
到目前為止,《歐洲專利公約》締約方共有27個國家,另有6個延伸國。其專利權自申請日起20年一次可指定二十余國家保護其專利以 便于管理,如果申請人意欲在3個以上歐洲地區(qū)或國家申請專利,通過本條約將較向各締約國逐一提出申請更迅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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