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在中國正式實施 高凈值客戶如何應對?

近日,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和“一行三會”共同簽發(fā)了正式版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標志著全球范圍內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統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在中國的正式落地。

《管理辦法》要求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于2017年7月1日起開展對存量以及新開金融賬戶的盡職調查工作(其中,金融機構應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和2018年12月31日前分別完成對高凈值金融賬戶和低凈值金融賬戶的盡職調查工作),以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此前,中國已承諾作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于2018年9月完成首次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同時,《管理辦法》要求賬戶持有人(包括個人或者機構)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包括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等。

我們在之前出版的《中國稅務/商務新知》中已對CRS、《CRS征求意見稿》,以及《管理辦法》與《CRS征求意見稿》相比的主要變化進行過詳細的介紹和分析。在本期《中國稅務/商務新知》中,我們主要歸納分析國內外高凈值客戶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

CRS意味著什么?

CRS要求簽署國應在本國金融機構實施統一報告標準,并在承諾的時間內開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交換其掌握的對方居民的金融賬戶的信息,旨在實現國家或地區(qū)之間的稅務信息自動交換,從而威懾并打擊利用國外賬戶進行跨國逃安排的納稅人。

目前已有100個國家或地區(qū)承諾實施CRS,其中50個國家或地區(qū)(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承諾于2017年9月首次交換信息,余下50個國家或地區(qū)(包括中國、香港、新加坡)承諾于2018年9月首次交換信息。
一言以蔽之,CRS意味著作為非稅收居民個人,在CRS參與國家或地區(qū)境內的金融機構,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賬戶的涉稅信息,將被定期自動交換回該個人(一個或多個)稅收居民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稅務當局。

中國版CRS的落地意味著什么?

《管理辦法》的頒布為中國實施CRS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標志著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交換相關信息已做好準備。

接下來,中國將逐步與其他CRS參與國家或地區(qū)通過多邊或雙邊的方式建立信息交換關系。具體而言,上述100個CRS參與國家或地區(qū)可通過多邊或雙邊兩種方式實現與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信息交換。采用多邊方式的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或地區(qū)需簽署《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主管當局協議》,若多邊公約的參與方互相均有意向,則可建立伙伴關系,實現信息互換。中國已表示將與盡可能多的國家或地區(qū)建立信息交換伙伴關系。采用雙邊方式的包括香港、新加坡在內的少數國家或地區(qū),中國需要與這些國家或地區(qū)另行簽訂雙邊信息交換的主管當局協議,才能實現信息互換。

哪些人群會受到CRS的影響?

可能受到CRS影響的人群分為兩類,一類為其在中國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將參照《管理辦法》申報回其稅收居民所在國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另一類為其在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qū)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將參照該國家或地區(qū)的CRS國內法申報回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這些人群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 來華工作并在華開設金融賬戶的外籍(即CRS參與國的)個人;
2) 保有在華金融帳戶的來自CRS參與國的海外華僑或華人;
3) 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帳戶的中國籍個人;
4) 中國籍個人持有超過25%的公司股權,且該公司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賬戶;
5) 通過海外(即CRS參與國的)證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國籍個人;
6) 購買海外(即CRS參與國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的中國籍個人;
7) 作為海外(即CRS參與國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中國籍個人等。

注意要點

建議高凈值客戶按照以下幾個步驟分析CRS對自身的具體影響,并做出積極應對:

1. 準確判斷自身的稅收居民身份

持有一國的護照或永居權,不等同于成為或者僅成為該一國的稅收居民。各國對稅收居民的定義不盡相同,通常包括定性(如納稅人的家庭、經濟利益中心等因素)和定量(如納稅人每年的居住天數)的綜合分析。
鑒于高凈值客戶在全球的產業(yè)布局多樣性,以及在各國居留時長的復雜性,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斷通常也更為復雜,建議尋求專業(yè)稅務意見以準確填報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OECD官網提供了各國關于稅收居民的定義供納稅人及金融機構參考4。

2. 詳細梳理自身的海外金融帳戶

基于上一步驟的判斷結果,高凈值客戶應根據非居民國家或地區(qū)的CRS國內法的具體規(guī)定,梳理出自己在非居民國家或地區(qū)的需進行CRS申報的金融機構持有或控制的非居民金融帳戶。以《管理辦法》為例,需要進行CRS申報的金融機構包括符合定義的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具體而言,金融機構不僅包括銀行,還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或私募基金、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高凈值客戶應根據自身金融資產所在地的具體規(guī)定,謹慎填寫金融機構提供的自我認證表格5(即self-certification form)。

3. 全面評估相關的海外資產涉稅風險

盡管各國稅務機關對于如何有效地運用CRS下取得的本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仍處于摸索階段,我們相信基于信息透明化而不斷健全的稅務征管體系將很快實現。
鑒于此,高凈值客戶應當及早審視與完善自身及其名下資產的全球稅務合規(guī),建議尋求專業(yè)的稅務意見,詳細分析當前的潛在稅務及合規(guī)風險,并及時更正或調整。

本文來自“普華永道中國”,原標題《正式落地的中國版CRS對高凈值客戶的影響》。
最后更新時間:2017-06-06 閱讀: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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