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全方位由淺入深知識系列-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篇

香港公司的知識點充斥著各種媒體,然而很多信息都過時了,有的信息明顯有誤,百利來希望為大家更新與鞏固香港公司的正確知識點。
 
基礎(chǔ)篇
 
(圖源:pixabay)
 
1.《公司條例》修訂訂明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必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quán)的人(“重要控制人”),并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zhí)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后查閱,該條例由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2.登記主體: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擔(dān)保有限公司、無限公司。
 
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豁免登記。
 
3.登記冊保存地點與形式:須保存在公司注冊辦事處或者香港某個地方。可選擇以紙質(zhì)或者電子檔形式保存,可選擇以中文或者英文保存。
 
4.登記冊的內(nèi)容:
 
A.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B.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更改的詳情;
 
C.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lián)絡(luò)方式;
 
D.根據(jù)《公司條例》新訂附表5C須注明的所有額外事項。以沒有重要控制人的公司為例,該公司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nèi)注明,“本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本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
 
5.重要控制人定義: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和須登記人士(公司和自然人)。
 
須登記法律實體:某法律實體如為某公司的成員,并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quán)。
 
須登記人士: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quán)的自然人或者指明實體。
 
特例:
 
A.該人或?qū)嶓w通過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持有或者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權(quán)利,而該須登記法律實體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B.該人或?qū)嶓w透過連鎖法律實體持有或者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權(quán)利,而在該連鎖中的最后一個法律實體,是該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且該須登記法律實體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C.國家或地區(qū)的政府,或國家或地區(qū)的某部分的政府;
 
D.成員包括兩個或以上的國家或地區(qū)(或其政府)的國際組織;
 
E.國家或地區(qū)的地方當局或地方政府。
 
6.指定代表定義: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代表,以提供與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guān)的協(xié)助予執(zhí)法人員。
 
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dān)任:
 
A.該公司的成員、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B.會計專業(yè)人士、法律專業(yè)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wù)持牌人(法定秘書公司)。
 
7.公司有責(zé)任就其須登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進行調(diào)查和取得資料,以及保持資料更新。登記冊不得留空。
 
8.重大控制權(quán)定義:
 
如符合以下5個條件之一或以上的,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quán)。
 
A.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fā)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者間接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quán)利;
 
B.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quán);
 
C.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shù)董事的權(quán)利;
 
D.該人有權(quán)利或?qū)嶋H上對該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E. 該人有權(quán)利或?qū)嶋H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
 
9.公司須在登記人士或法律實體確認所需詳情7日內(nèi),把該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10.罰款:凡未履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保存、更新與配合執(zhí)法人員查閱的責(zé)任,屬刑事罪行。有關(guān)公司每名責(zé)任人可被罰款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罰款700元。
 
案例分析篇
 
 
 
 
(圖源:香港注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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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1-12-29 閱讀:1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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