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境外貸款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

1月29日,央行發(fā)布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yè)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正文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yè)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期間,共收到33家機構及個人的意見建議188條,經充分研究論證,絕大多數意見已經采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幣種及折算匯率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
 
二、建議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外幣貸款業(yè)務的管理要求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的,不論幣種均需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建議調整境外貸款使用范圍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yè)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主要考慮:境外貸款應用于支持境外企業(yè)真實合理的經營需求,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規(guī)避其他監(jiān)管要求。
 
四、建議進一步明確涉及跨境擔保的報送要求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涉及跨境擔保業(yè)務時,銀行應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通知》不再提出額外要求。
 
五、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業(yè)務數據報送要求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境內銀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信息外,還需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余額變動等統(tǒng)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后續(xù)將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內容和路徑。
 
六、建議進一步明確通過分賬核算單元及離岸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yè)務的管理要求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一是明確分賬核算單元發(fā)放的外幣貸款與人民幣貸款管理邏輯保持一致,使用總行下?lián)苋嗣駧刨Y金發(fā)放的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二是明確通過離岸賬戶發(fā)放的境外貸款遵循外來外用原則,按離岸銀行業(yè)務相關規(guī)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
 
七、建議調整部分參數設置
 
采納情況:予以采納。一是考慮到口行一級資本及境外貸款業(yè)務開展的特殊情況,將口行境外貸款杠桿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蓋其存量業(yè)務及未來增長潛力;二是針對一級資本規(guī)模較小銀行的境外貸款業(yè)務開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公式設置,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在20億元以下的銀行,統(tǒng)一給予20億元的余額上限。
 
此外,還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細節(jié)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后續(xù)工作中進一步落實。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通知》發(fā)布實施工作,督促相關主體嚴格落實《通知》要求,切實發(fā)揮跨境業(yè)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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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2-25 閱讀: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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