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典型案例 超正常經營活動需要——“王子”

商標作為企業(yè)的重要資產,其注冊和使用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法律規(guī)定。然而,惡意申請注冊大量商標,這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也損害了其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商標申請人:某酒業(yè)公司
 
爭議商標:王子
 
指定使用商品:第33類米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訴爭商標“王子”由某酒業(yè)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對其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某酒業(yè)公司2020年8月26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酒類經營、食品銷售、日用百貨銷售。
 
該公司在第3、18、32、33、35類等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累計申請340余件商標,其中僅在2020年至2021年間就累計申請300余件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補充查明,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的300余件商標包括“邁巴赫”等與他人商標相近的商標。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存在實際使用情況,亦無法證明某酒業(yè)公司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或存在其他正當理由。
 
根據(jù)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時間跨度、申請數(shù)量、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類別等情況,可以認定某酒業(yè)公司申請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要,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
 
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當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以滿足自身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正當性。
 
審查判斷申請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情形,可以考慮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的數(shù)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申請人所在行業(yè)、經營狀況,以及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等因素。
 
短期內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大量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且無法證明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應認定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結語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剖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于遏制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并滿足自身商標使用需求。對于那些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法律將予以駁回。因此,我們建議廣大企業(yè)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務必遵守法律規(guī)定,保持誠信原則,避免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等行為。
 
作為企業(yè)和個人,我們應當加強商標保護意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標權益,避免惡意搶注和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營造一個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推動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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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19 閱讀:1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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